4月24日下午,西安中级人民法院刑事中法庭审理了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西安华中通讯广场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据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称,其经合法授权取得了索尼音乐娱乐中国控股有限公司多部音乐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西安华中通讯广场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的GioneeGN9006和GioneeGN9007手机,通过其自带的“Amigo音乐”软件下载了大量原告取得授权的歌曲,构成侵权,应当承当相应的侵权责任。
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金立公司立即停止涉案录音制品(歌曲)的在线播放与下载服务,停止生产、销售内置有播放和下载侵权音乐制品软件的手机,华中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内置有播放和下载侵权音乐制品软件的手机;判令金立公司赔偿腾讯公司1340万元(包括腾讯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且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金立公司辩称:原告的授权截止2016年10月31日,提起本案诉讼时,已经超过授权期限,原告无权提起诉讼,其诉讼地位不适格。金立公司生产、销售的GioneeGN9006和GioneeGN9007手机仅提供相关歌曲的自动接入服务,其并非相关歌曲的内容提供商,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华中通讯广场辩称其仅手机的销售商,不构成侵权。
法庭宣布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