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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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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2 |文章来源: 中国广告协会

中国广告协会发布自律规范,网络视频营销行为有章可循

6月24日,中国广告协会发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规范》侧重为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商家、主播、平台、主播服务机构(如MCN)和参与营销互动的用户等主体提供行为指南,对于非直播网络视频营销,如利用短视频营销,属于广告活动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属于其他营销活动的,可参照本规范进行自律。

网络直播营销作为一种社会化营销方式,对促进消费扩容提质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网络直播营销新业态快速发展中也难免泥沙俱下、良莠不齐,产品质量、虚假宣传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甚至一些内容导向的问题屡出,亟待进行规范。

规范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促进其健康发展,需要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构建包括政府监管、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在内的社会共治格局。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诸多要素具有明显广告活动的功能和特点,越来越多的企业看到了网络直播营销对于品牌宣传推广和营销市场的影响,开始选择其作为营销新战场。一些有实力的广告公司也转型提供直播营销服务,企业和品牌代言人纷纷走入直播间,加入主播行列。这些广告活动的主体积极参与投入网络直播营销活动,成为网络直播营销新业态发展的重要力量。中国广告协会作为规模最大、涵盖广告活动主体最为广泛的全国性的广告行业组织,密切关注广告活动的变化以及网络直播营销新业态的发展,在去年就成立了专门的分支机构,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研讨、交流、培训、自律劝诫等活动,通过提供自律公共服务和引导市场主体自治,推进行业诚信建设,服务新业态的健康发展。在前期工作基础上,中国广告协会经过充分调研,征求多方意见,特别是阿里、字节跳动等头部平台企业以及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等单位意见,并得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有关单位、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大力支持,制定了《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

本《规范》是国内第一个关于网络视频营销活动的专门自律规范,对引领包括网络直播营销和短视频营销在内的网络视频营销业态的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

阅读《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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